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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张军与高某等共同出资,成立了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阳公司),高某担任董事长。2007年7月,顺龙公司与正阳公司发生了合同纠纷,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正阳公司、高某等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47.07万元。诉讼开始后,顺龙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后,面对被查封的10多套房产,业务经理张军设法先后擅自把其中的3套被查封房产变卖,价值近100万元。查封裁定作出后的第三天,张军把其中一套房变卖给赵某,为了使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他有意把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填为
■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在该起案件中,张军明知相关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张军没有处分权利,因而他与三业主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不过,要区分不同情形。在与朱某的购房交易中,张军明知房产被查封,仍伙同朱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作为同伙,朱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朱某已被取保候审。而另外两起交易中,业主可能不知情,但协议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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