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产商的苦肉计

  发布时间:2010-08-06 15:22:45 点击数:
导读:8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刑事案件:该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欠钱未还,法院依法查封了房产公司的10多套房产。房产公司经理张军却自以为比别人聪明,竟然找人签订购房协议,擅自变卖其中的三套房产…

 

  8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刑事案件:该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欠钱未还,法院依法查封了房产公司的10多套房产。房产公司经理张军却自以为比别人聪明,竟然找人签订购房协议,擅自变卖其中的三套房产,然后由新的买主向法院提出异议,以骗取法院解除查封。最终,张军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江苏省第一起以骗取法院解除查封的形式,非法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件。

  ■案情再现■

  张军与高某等共同出资,成立了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阳公司),高某担任董事长。20077月,顺龙公司与正阳公司发生了合同纠纷,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正阳公司、高某等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47.07万元。诉讼开始后,顺龙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2008415,宿迁中院作出裁定,查封了正阳公司开发的东庭龙园10多套房产。第二天,该民事裁定书送达正阳公司。正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来,该案一直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去年630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正阳公司连带给付顺龙公司工程款1060215.4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后,顺龙公司申请宿迁中院强制执行。

  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后,面对被查封的10多套房产,业务经理张军设法先后擅自把其中的3套被查封房产变卖,价值近100万元。查封裁定作出后的第三天,张军把其中一套房变卖给赵某,为了使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他有意把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填为200826,也就是在宿迁市中院查封裁定前。同天,张军又与熟人朱某合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门面房认购协议。张军同样把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写为200818。此外,张军还把被查封的F33单元404室变卖给业主王某。三业主向宿迁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这几套房产,均被驳回。

  ■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在该起案件中,张军明知相关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张军没有处分权利,因而他与三业主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不过,要区分不同情形。在与朱某的购房交易中,张军明知房产被查封,仍伙同朱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作为同伙,朱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朱某已被取保候审。而另外两起交易中,业主可能不知情,但协议同样无效。

 

上一篇:我国首家专职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土地审判庭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 下一篇:交了停车费豪车被盗,长沙法院判物业不赔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